【郵
政 局 員 工 會 章 程】 |
名 稱
及 會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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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 本會定名為「香港郵政局員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 UNION OF HONG KONG POST OFFICE EMPLOYEES ” |
| 第二條 : | 本會會址:設在香港英皇道 1048 號二樓 22 室或在其他經由本會執行委員會議決之地方。 |
| 第三條 : | 本會宗旨如下: | |
一、 |
聯合「香港郵政局」內所有郵政員工,在互助合作,精誠團結之下成立一個健全之組織。 | |
二、 |
謀取及保持公平正常之工金率,工作時間及合理之工作條件,以期增進郵政服務為目的,並廣泛保障會員之權益。 | |
三、 |
盡量在協調、融洽之原則下,調整會員與顧主間,會員與會員間,或會員與其他顧員間之關係,並和解彼等間之糾紛。 | |
四、 |
促進與會員利益有關之立法。 | |
五、 |
謀取會員及其家屬,獲得下列全部或一部份之利益;及週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決議興辦之其他利益。 | |
| ( 甲 ) 疾病、殘廢、意外災難、死亡、失業及本會執行委員會所決定之一切救濟事項。 | ||
| ( 乙 ) 有限度之喪葬費。 | ||
| ( 丙 ) 會員任滿之退休獎勵,及婦女會員生育之補助。 | ||
| ( 丁 ) 與職務有關所需之法律指導及援助。 | ||
六、 |
創辦學校以增進會員子弟教育,舉辦出版有關工會運動之書報刊物,以增進會員工運智識,及辦理有關福利事項。 | |
七、 |
在財政上及其他方面,贊助任何可以促進工人工會運動,及工會會員利益為主要目的的合法團體。 | |
八、 |
循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認為適當之手續,廣泛促進會員在物質、文化、社交、教育及醫療方面之福利。 | |
| 第四條 : | 一、 |
凡受僱於香港郵政局之員工,不分性別、國籍、種族,而品行端正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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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凡參加本會會員,如未滿二十一歲者,有表決及選舉權,但不得被選為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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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員因健康不良離職,或退休者,而又非在別業正式受僱者,經執行委員會議許可,得列為名譽會員,但對任何決議案,無表決權,亦無選舉及被選權,但可享受本會一切之福利。名譽會員須繳年費百份之五十。如有其他費用則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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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 會員入會,須有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志願書,經執行委員會審查認可,遵章繳納入會各費,領取會員証書,方得為本會會員。 | |
| 第六條 : |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不服從決議案、侵吞公款、盜取財物、損害同人、招搖打鬥、妨害本會名譽者、執行委員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下列之處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開除會籍。 | |
| 被處分之會員,如認為不服,可提出會員大會作最後之決定。 | ||
| 第七條 : |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 |
一、 |
遵守章程及決議案。 | |
二、 |
按期繳納本會章程所規定應繳各費,或經由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議,決議增收之各費。 | |
三、 |
徵求同業加入本會。 | |
| 第八條 : | 會員應享受之權利如下: | |
一、 |
在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及被選權。但名譽會員無表決權。亦無選舉及被選權。 | |
二、 |
有享受規定喪葬之權利。 | |
三、 |
有享受本會興辦事業、及勞資協議、所規定之一切權利。 | |
| 第九條 : | 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費,概不退還。 | |
| 第十條 : | 會員欠繳會員費三個月者,為非合格會員,不得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倘能於逾期後之一個月內繳清者,仍應於清繳各費之十五天後,方得恢復享受本會權益,如在逾期後之一個月內仍不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 |
| 第十一條 : | 會員証書倘有遺失,須將實情報會。經調查屬實,應交証書費五元方能補發。若會員死亡,其家屬應將証書繳回註銷。 | |
| 第十二條 |
本會週年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後,本會管理及會務之執行概由執行委員會主持之。 | |
| 第十三條 |
執行委員設執行委員二十一人,候補執行委員五人,每兩年一次在週年會員大會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之。獲選之執行委員須於獲選後十五天內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主席一人及第一、第二副主席各一人、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財務、福利、組織、教育、宣傳、調查、公共關係、康樂等正副主任各一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 |
| 第十四條 : |
(甲) |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交辦事項。 | |
二、 |
處理會內一切事宜。 | |
三、 |
推行章程內所規事項。 | |
四、 |
對外代表本會。 | |
五、 |
召集週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 | |
(乙) |
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之聘任: | |
一、 |
執行委員會得從合格會員中,以其過往對工會運動有卓越之功績及表現,而深切瞭解本會之歷史者,提名一人為名譽會長,協助發展會務。經週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通過而聘任之。名譽會長無實權實職,並不得干涉本會行政及會務,得列席會議以備諮詢,但可享有本身在本會之一切權益,包括表決權。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 |
二、 |
執行委員會,得從會員或非會員中,提名不超過兩位熱心於工運、及對工運有深刻認識之人士,為名譽顧問,襄助會務之推行,經週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通過而聘任之。名譽顧問無實權實職,並不得干涉本會行政及會務,得列席會議以備諮詢,但無表決權。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受聘之名譽顧問,如屬合格會員,則享有本身在本會之一切權益,包括表決權。 | |
| 第十五條 : | 主席、副主席、及各組主任之職權如下: | |
一、 |
主席:綜理日常會務,指揮各組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凡執行委員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擔任主席,並負責會議之進行。 | |
二、 |
副主席:勷助主席處理日常會務,如主席缺席時,由第一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至主席回任時止。如主席及第一副主席俱缺席時,則由第二副主席代行之。 | |
三、 |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掌理印信、編訂議程、報告會務、處理決議案、辦理文書、保管案卷等事宜。副秘書長須勷助秘書長工作。 | |
四、 |
財務主住:負責管理經常費、福利費現金,收支賬目、及保管投資之契約和各項收支單據。至少每半年須將詳盡明確之收支賬目公佈會員週知。並依期編造一年內收支賬表提交週年會員大會及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在會議中,除無表決財政議案外,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 |
五、 |
福利主任:掌理會員死亡、疾病、殘廢、意外災難、罷工等救濟事宜。 | |
六、 |
組織主任:掌理會員登記,保管會員名冊,發給會員証書等事宜。 | |
七、 |
教育主任:掌理籌辦義學,補助會員子教育,成年教育,專業訓練,及有關提高智識水準事宜。 | |
八、 |
宣傳主任:掌理出版書刊,及有關宣揚會務與工會運動等事宜。 | |
九、 |
調查主任:負責調查會員違章,會員之投訴,及與會務有關之調查工作事宜。 | |
十、 |
公共關係主任:負責有關友會,及其他社團之聯系等交際事宜。 | |
十一、 |
康樂主住:掌理一切本會推行之康樂活動事宜。 | |
| 以上各副主任勷助各該主任工作。 | ||
| 第十六條 : | 執行委員會因業務上需要,得設各種特別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不限於執行委員,可從合格會員中,推選擔任。惟各小組委員會之主席,須由執行委員會指派之一位執行委員擔任之。 | |
| 第十七條 : | 週年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任何職員或執行委員,如有死亡、告退、或被革除者、或因離職時間過長者,其遺缺則由上次選舉中獲選票次多者補上,並由全體執行委員,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以填補其職員缺。 | |
| 第十八條 : | 本會執行委員均為義務職,但因辦理會務,得核實開支公費,其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 |
| 第十九條 : | 執行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執行委員會罷免之。 | |
一、 |
職務上違反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經檢舉屬實者。 | |
二、 |
曠棄職守貽誤會務者。 | |
三、 |
違反會章者。 | |
四、 |
如無充份理由連續缺席執行委員會議達三次者。( 被處分之執行委員,認為不服時,在接到通知兩星期內,得向週年會員大會或請求召開非常會員大會,作最後之決定,執行委員會接到請求時,應於三星期內,召集非常會員大會。) | |
| 第廿條 : | 執行委員會議,由主席主持,每月最少開會一次,有委員過半數出席方為合法,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如表決時,可,與否,同數,主席有權取決。 | |
| 第廿一條 : | 任何受僱本會之人員,負責有關金錢之職務者,須依執行委員會,擬定相當保証。 | |
| 第廿二條 : | 一、 |
本會設核數員一人,在週年會員大會委任之,非會員亦得委任,核數員於每年二月底止之會計年度終結後,應盡速將會內賬目,簿據審核正確簽証,將報告書,提交會員大會,並在會內公佈之。 |
二、 |
本會之會計年度,定為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下年二月底止。 | |
| 第廿三條 : |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定於三月份內舉行,如遇必要時,經執委員會決定,或全體合格會員三份之一請求時,得召開非常會員大會,凡屬合格會員均有出席之資格,週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均須於開會前十四天將召集會議通知書,列明議程,送交各會員。開會時須有合格會員十份之一或一百人(以兩者之中較少人數者為準)出席方為合法,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非常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案與週年會員大會所通過者有同等效力。凡會員大會出席不足法定人數得於十日內再行召開屆時出席人數不論多寡即作為合法人數論。 | |
| 第廿四條 : | (甲) |
週年會員大會之權力如下: |
一、 |
章程之訂立、修改、變更、及刪除。 | |
二、 |
審查本會財政狀況,及通過一年內,經審核之收支賬目。 | |
三、 |
會務報告之承認,及檢討。 | |
四、 |
福利金設立,管理及運用。 | |
五、 |
勞資協議之維護及變更。 | |
六、 |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 |
七、 |
增進勞工運動,及有關工人利益之贊助與組織。 | |
八、 |
增進勞工運動,及有關工人利益之贊助與組織。 | |
九、 |
通過選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 |
(乙) |
下列事項,必須以秘密投票方式並依職工會登記條例之有關規定取決之: | |
一、 |
執行委員之選任。 | |
二、 |
本會之名稱,修改或變更。 | |
三、 |
本會與任何職工會之合併。 | |
四、 |
本會加盟其他職工會,或與其他職工會或職工會聯合會之聯合。 | |
| 第廿五條 : |
本會經費分兩部分: | |
一、 |
經常費。 | |
二、 |
福利費。 | |
| 第廿六條 : |
本會經常費來源及用途: | |
(甲) |
經常費來源: | |
一、 |
會員費:年費每人每年100元,分別於每年3月份、6月份、9月份及12月份分4期繳交,每期25元,如在6月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半年會費。會員可以直接繳付或經銀行自動轉賬。 | |
二、 |
經會員大會決議之其他收費。 | |
(乙) |
經常費用途: | |
一、 |
支給本會職員僱員之薪金,津貼及公費。 | |
二、 |
支給本會職員僱員之薪金,津貼及公費。 | |
三、 |
支給週年紀念慶祝費,港九社團慶典賀儀,及慈善捐款等費用。 | |
四、 |
支給維護本會權利,或為會員處理勞資爭議之一切費用。 | |
五、 |
支給維護本會權利,或為會員處理勞資爭議之一切費用。 | |
六、 |
支付為達成本會宗旨所引致之一切開支。 | |
| 第廿七條 : | 本會福利費之來源及用途如下: | |
(甲) |
福利費之來源: | |
一、 |
依章程第廿六條(乙)(六)由經常費撥支。 | |
二、 |
依章程第廿四條(甲)(四)規定設立福利金後之收入。 | |
(乙) |
福利費用途: | |
一、 |
會員不幸仙逝,經本會查屬實情,一次過發給其直系家屬辦理喪葬費。喪葬費若干,由執行委員會議另行訂定之。 | |
二、 |
婦女會員生育之補助。 | |
三、 |
會員任滿退休之獎勵。 | |
四、 |
會員如染有疾病,或因意外傷殘,或失業,得請求本會救濟之。 | |
五、 |
提高會員及其家屬在教育,娛樂及醫藥方面上享用之開支。 | |
六、 |
福利金除作上述支銷外,不得移撥或轉借作經常費用途。 | |
| 第廿八條 : | 一、 |
本會結存款項,達五百元以上者,應存入經執行委員會所指定之殷實銀行。其存款習據,由主席,秘書長,財務主任,三人共同保管,及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
二、 |
本會經常費款項,除應付日常會務所需之開支外,若有盈餘,得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將此項存款,作為投購公開股券,置業,或其他投資之用,但須經會員大會批准之。 | |
| 第廿九條 : | 凡本會合格會員或與本會公款有關之人士,均得查閱本會之賬簿及會員名冊,以及註冊章程。但事前須向執行委員會申請,給予充份合理之時間,以檢出所查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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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 | 本會之任何合約簽訂,必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認可,方得進行。並須經由主席,及秘書長(或根據章程當時執行主席及秘書長職務之會員)及執行此事之專案小組負責人,同時署,方為有效。 | |
| 第三十一條 : | 會之公印(即本會木質之圖記)不得加蓋於非經執行委員會議通過之文件上。凡加蓋公印時,必須在主席,秘書長(或根據當時執行主席及秘書長職務之會員)之前方得蓋用。 | |
| 第三十二條 : | 本會必須有合格會員總數六份之五,以投票方式表示同意,方得解散。遇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債務,皆須清償。如有餘款,由合格會員均分。如不敷清償債務,由合格會員平均負擔之。 | |